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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可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公开发布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信息。

  经信息提供单位审定后,企业可对其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数据纠错)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作出书面答复。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十九条 (发布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信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记录,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二)企业提示信息、业绩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三)企业警示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五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查询企业的身份、业绩、警示信息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企业身份、业绩、提示、警示信息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但不得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的企业提示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使用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对有提示、警示信息的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政府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登记注册及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评比认证任职等活动中可参考企业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有其他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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