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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省新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延期调试运行的批复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省新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延期调试运行的批复
(长环管〔2008〕42号)


吉林省新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长春郭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省新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延期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处理单元(中水回用深度处理单元调试部分,执行本批复第四条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调试运行,期限为1个月。

  二、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调试运行期间,须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和调试计划,逐步增加污水调试水量直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必须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调试需要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量不得大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试水量。

  三、你公司须在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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