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被领导批示,可累计记分,稿酬按最高等级计发。

  (三)约稿得分

  对市教育局办公室约稿稿件按时报送并被《合肥教育信息》或上级政府、部门信息刊物采用的,除获得采用得分外额外加5分;对按时报送未被《合肥教育信息》或上级政府、部门信息刊物采用的,记2分;未按时报送的扣2分。

  第九条 教育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市教育局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发放稿酬,年度按记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

  (二)年终进行全市教育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评选。

  1、先进单位根据信息采用率及年度累计得分情况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一等奖2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6个。

  2、先进个人原则上在信息先进单位中产生,每个先进单位限推荐1名先进个人,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3、优秀教育信息要求内容翔实、言简意赅,针对性和前瞻性强,对领导决策或指导教育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择优推荐,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三)全市教育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信息,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信息先进个人,在年度评优评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学校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单位报送信息任务表

单  位

每月报送信息

单  位

每月报送信息

办 公 室

4

长 丰 县

10

基 教 处

4

肥 东 县

10

职 成 处

4

肥 西 县

10

高 教 处

2

瑶 海 区

10

语 委 办

2

庐 阳 区

10

法 规 处

3

蜀 山 区

10

计 财 处

3

包 河 区

10

组 干 处

2

新 站 区

6

宣 教 处

4

经 开 区

6

人 事 处

3

高 新 区

6

督 导 办

2

每所市属学校

4

机关党委

1

 

 

教育工会

2

 

 

团  委

2

 

 

监 察 室

2

 

 

老 干 所

1

 

 

大 招 办

3

 

 

教 研 室

3

 

 

电 教 馆

3

 

 

教 仪 站

2

 

 

基 建 办

3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