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精神,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900元和1100元,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5580元和49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供应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980元和53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1、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西安市场(90#汽油Ⅱ标准品,下同)为每吨6320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为每吨6420元。
2、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西安市场(绕城高速内,0#柴油标准品,下同)为每吨5735元,省内其他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5935元。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