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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即日起我局《关于加油站汽柴油添加清净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6〕183号)同时废止。

  六、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八、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设区市物价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省延长

  集团公司要在12月19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87293956)。

  十一、请各市物价部门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政府及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省内市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    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480

55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070

49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100

50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70

358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670

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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