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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备注:
  规定期限结案率=       年度结案率=
  规定期限结案率要求85%(含85%)以上,年度结案率要求90%(含90%)以上。
  立案统计:每年从上一年的至当年的止。
  结案率统计:每年从上一年的开始至当年止。

  附件2:
  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考核评分方法

评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含拆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80分)

每死亡1人扣30分,如突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扣80分。

 

二、施工坍塌事故发生起数控制指标(20分)

发生一次,有人员受伤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扣10分;有人员死亡的,扣20分;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100分)

(一)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施工责任事故。

(二)已被鉴定为危房的城镇房屋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倒塌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倒塌责任事故。

(四)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本系统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每突破一项控制指标扣40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00分)

1、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理清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房屋安全和拆除管理责任,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安全和拆除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出租、承租企业用房的安全责任。(10分)

1、有正式安监机构但无人员编制经费或未按规定配备配足专职安监人员,扣10分;                             

2、安监机构工作制度不健全的或内设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未明确各自职责的,扣10分;             

3、安监人员未参加年度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或考核未达标的,每一人扣3分;

4、工作制度或职责未正式行文的,扣5分。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时正确向市建委报送文件及相关工作材料,认真履行辖区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房屋安全检查和危房解危的指导、督促工作,及时上报危旧房检查结果情况。(10分)

1、未认真贯彻执行部、省、市等上级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布置,无文件转发和工作布置的,扣5分;             

2、按要求时间上报工作材料或统计数据而未及时上报或上报不全,每一次扣3分;                              

3、贯彻落实上级工作仅仅是文件转发,无具体措施办法或照样照搬,扣5分;

4、未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处罚管理制度的,扣10分。

 

3、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本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并将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同时与企业(含外地企业和单项进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本部门安全责任;研究提高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的办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专评。建立危房解危督促机制,督促责任落实到人。(10分)

1、 管理部门与所属相关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扣3分;

2、 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扣3分

3、 管理部门和内设职能科(室)工作职责未明确,扣3分;

4、 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发现一家,扣3分;

5、 企业或项目部未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每发现一家,扣3分。

 

4、行政正职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全年不少于4次,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3天内行政正职和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建委作出书面检查。(10分)

1、每季度未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少一次,扣3分,无正式会议纪要文件的,扣5分;

2、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少于二次的,扣3分,无见证资料的,扣5分。

 

5、建立本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系统;落实招标、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和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三类人员,应按规定予以处理上报。(10分)

1、未落实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扣3分; 

2、招标、安监和施工许可发放未执行上级行业部门有关两项许可规定的,扣5分;                           

3、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扣10分;

4、按规定应予以处罚而未上报处理建议,扣5分;

5、外地进本区域企业负责人未取得“三类人员”A类证书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

 

6、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处理重大事故的防御能力,救援预案演练全年不少于1次;督促企业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器材和设备,重点督促企业开展预案演练;督促企业预案报本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危旧房防汛防台工作预案。(7分)

1、无应急救援预案,扣3分;    

2、有预案,无演练或发生事故后救援及善后处置不当,扣5分;演练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扣3分;       

3、所管辖企业预案未编制,或未报送备案,或未演练,发现一家每扣2分。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和稽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动态监管。全年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少于年度在监项目数的7%,对处罚结果按信用制度建设要求,必须记录公示和按评估体系要求及时扣分上网。完善各项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差异化管理、起重机械、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排除确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复查任务。建立城镇危旧房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15分)

1、未建立内部稽查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扣5分;未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或巡查整改内容针对性不强或未按要求复查,扣5分;

2、全年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少于年度在监项目数的7%,扣15分;

3、处罚情况未扣分上网公示或未通报的或未落实差异化、起重机械和风险抵押金等管理制度的,扣5-10分;

4、安监执法记录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安监机构或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未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扣10-15分;

6、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每一项扣5分。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认真开展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完成年度全员培训工作任务。(10分)

1、企业未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

2、三类人员未落实继续教育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

3、发现监理专职安全人员未培训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        

4、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3分。

 

9、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完成标准化工作的年度工作任务;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5分)

1、企业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标准》,“基本合格”未达到90%,扣3分;               

2、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率未达到90%,扣3分;

3、本地区未开展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活动,扣3分。         

 

10、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事故处理;按要求在第一时间准确向市建委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实施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制度,查处并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事故调查和结案报告及时报市建委。(10分)

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或事故快报未按时上报,扣8分;

2、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评估报告,扣5分;

3、未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扣10分;    

4、事故处罚通报、处罚建议和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报告未及时报送我委,扣3分。

 

11、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并由行政正职领导签署后按时上报。

(3分)

1、每少一季度履职报告,扣2分(累计不超过3分);           

2、无具体书面报告材料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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