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08〕248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型式检测报告;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 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