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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X
  (1) (2) (3) (4)
  其中:(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的简称,本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用”;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B”;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余姚市为“C”、奉化市为“D”、宁海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B0-T00001-A
  表示: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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