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将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列入企业信用体系的重点内容,逐步调整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与农民工工资管理成效的对应关系;同时依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偿付、动用担保金、因处置不力而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却未妥善处理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原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采取以下措施:
(一)属建设单位责任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并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告知各银行或信用评价机构。
(二)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一律取消其参与综合考评评优、各类评杯评奖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其资质申请升级及增项,直至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
对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情节严重的,收回《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卷款逃匿、恶意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包工头”、班组长等违规人员进行曝光,加大对工资拖欠行为和敲诈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同时让相关企业及人员引以为戒。
六、加强联动,沟通信息,协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将今年以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特别是近期宣传教育、检查、纠纷处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委市场处。
(二)发文之日起,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将上周的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一上午报委市场处,周报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将选登在“宁波工程建设网”专栏上。
(三)我委将于12月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对在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函
附件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周报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组长 | | | | |
副组长 | | | | |
副组长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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