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逐级分解,健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责任制年度考评,市人民政府坚持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对各级党政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五)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种公益性宣传,积极支持并减免有关宣传费用,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云府〔2006〕13号)和《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通知》(云府办〔2007〕85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从2009年1月1日起,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可享受新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从2009年开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