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减免行政事业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国发〔2008〕5号、粤府〔2008〕5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
(八)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九)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精神,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并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期内由市级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全额贴息,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推行农村劳动力普惠制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由同级财政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及本级政府设立的就业经费给予每人1400元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对本市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2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对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进行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和城镇低保户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政策,每年市技工学校和市中专分别招收100名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技工(中职)教育。上述各类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和石灰岩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劳动力,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