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创业者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十八)提供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享受参加1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接受免费技能(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享受每人每月18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十)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事、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安置审核意见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进人指标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