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拣者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二十二)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开发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不挑不拣者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二十三)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的重点援助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计划,实行一次性全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转移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二十四)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运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申请和审批可以给予延长一年的低保缓冲时间,继续发放一定的保障金。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二十五)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镇(街)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