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开发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七)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手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以《手册》中的失业登记记录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待遇的唯一凭证。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或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要进一步规范失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除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服务的,对其他有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工作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并按规定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积极开发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争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障卡制度,并逐步实现由《手册》到社会保障卡的过渡。各级政府要将失业统计、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印制《手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八)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参照省内兄弟市做法,2009年底前,要在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的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要加强镇(街)、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属所在镇(街)政府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村(居)委要聘用村(居)委干部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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