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财政资助的情况。
第十条 财政资助采取奖励、补助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对初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主要是对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给予财政资助以及对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
(二)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400万元;
(四)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公开发布财政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财政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各类财政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企业与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将通过评审的财政资助申请纳入财政资助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