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绩效评估工作在每年受理财政资助申请前举行1次,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财政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年度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本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市交通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财政资助项目完成后,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

  (三)财政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可以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与财政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由市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资助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