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0%(含20%)以上,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含司机)的30%以上(含30%);
(六)申请之日前2年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经营年收入连续超过1500万元;
(七)近2年每年在本市缴纳的营业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八)自有或者协议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国防、应急、政策性运输以及节能环保等任务;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公认度,能严格遵守行业公约和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稳定;
(三)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者引进的涵盖仓储、配送等方面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平台,能与主要客户、行业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信息互联互通、行业信息标准化;
(四)申请之日前2年的道路货运行业"四率"(遵章守规率、安全生产率、车况合标率、服务满意率)量化考核不能为"黄卡"或者"红卡"、质量信誉考核不能为A或者B;
(五)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具有有效的交通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
(七)申请之日前2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明确的经营权与产权制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资关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部门不予受理申请:
(一)近2年内有走私、逃避银行债务、偷税、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申请单位;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