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可选择,符合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和施工需要的住房施工图设计图纸;组织技术服务力量,引导农村居民选用与村庄整体风貌、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相协调的建筑形式和户型。
(二) 维修加固住房。
1.对于经过技术鉴定,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乡居民住房,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2.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维修加固住房的产权属性,责成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实施城乡居民住房的鉴定、清理和维修加固等工作,鼓励和指导住房的维修加固。
3.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和不破坏保护区总体建筑风貌为原则,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4.加固住房的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因故不能由原设计单位完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经过国家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交付施工。
5.经过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特别是多层或者高层城镇居民住房,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多层或者高层住房,加固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完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进行施工监理的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一般农村住房的加固应当制定加固方案,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居民自行完成加固,农村两层以上住房的加固,参照城镇居民多层住房加固进行。
6.城乡居民住房加固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 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1.城镇住房重建区。
(1)城镇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别是新建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应急避险场所。
(2)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3)建制镇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住房组团,应依据镇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2.农村住房重建区。
(1)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首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
(2)农村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设施条件,原址重建或村组内集中重建的村庄,其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房同步恢复重建。
(3)易地重建和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根据集中程度和村庄规模,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等场地的配建,应当与打麦场、晒场、临时性堆场、小型运动场等合并设置。其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 资金需求。经测算,全省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319.14亿元,其中城镇住房57.21亿元,农村住房261.93亿元。文县、武都、舟曲等8个重灾县,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195.67亿元,其中城镇住房43.59亿元,农村住房152.08亿元(见附件3、4、5、6)。
(二) 资金主要来源。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国内银行贷款、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一般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扶贫开发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安居房等方式给予解决。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 补助范围。国家和省上安排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倒塌、严重损毁确需拆除重建及必须经过维修加固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的城乡居民住房。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1.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失去住房而必须重建的;
2.地处滑坡、泥石流、塌崩等地质灾害或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区域内,列入易地重建规划的;
3.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基础变形,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
4.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必须经过加固维修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圈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二) 补助标准。
1.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城镇居民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
2.农村居民住房。对于重建的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对于需维修加固的住房,每户补助0.3万元。对农村特困群众住房,在按照每户给予补助后,仍然难以完成住房重建或维修加固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政府给予3年的贷款贴息。
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以及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七、政策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乡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 财政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而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首先考虑重灾区,其次兼顾一般灾区的原则,分别按照城镇住房2.5万元/户和农村住房2.0万元/户给予重建资金补助;对于因地震造成住房受损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分别按照城镇住房0.6万元/户和农村住房0.3万元/户给予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由灾区政府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包干使用并按恢复重建进度及时下拨。国际组织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和对口支援用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均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2.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向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应通过鼓励农村居民投工投劳、合作互助加快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城镇居民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安居房等多种形式,争取较好较快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二) 税费政策。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的农村居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 金融扶持政策。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 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国际援助、社会捐助、对口支援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异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并免除相关费用。
3.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4.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六) 对口支援政策。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和帮助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灾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 住房政策。
1.安居房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和省上驻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2.廉租住房政策。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时足额拨付重建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意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指导、协调和补助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 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建立“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账”(恢复重建户台账)的工作制度。组织动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灾后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农村居民无力自建的,可实行互帮互建或者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其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有序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