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六、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 客 汽 车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