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六、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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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客 汽 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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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包括:电车。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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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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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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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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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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