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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08]73号)


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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