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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有助于增加对文化的投入,有助于增强宣传文化管理职能部门的履职能力,有助于增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有助于吸引和壮大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强对民众公共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对市级宣传文化单位部门预算专项项目经费中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整合纳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相关宣传文化部门,根据本市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共同编制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是: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主要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和出版工作;
  2.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3.培育学术名刊和基础类学术团体;
  4.理论研究基地建设;
  5.理论骨干培养;
  6.思想文化动向和宣传文化工作综合性、全局性课题调研分析;
  7.社会舆情收集分析;
  8.优秀学术成果奖励;
  9.社会科学管理和学术网站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
  1.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市民素质提高工程;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4.上海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
  5.重大社会活动组织;
  6.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
  7.公益广告建设与管理。
  (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主要包括:
  1.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编辑业务大楼的改建、维修;
  2.新闻、出版等宣传文化单位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3.古籍整理;
  4.重点出版工程的扶持和奖励;
  5.重点公益性媒体运营补助和政府宣传舆论项目的采购;
  6.媒体品牌建设工程的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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