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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上海文艺创作“三品”(新品、优品、精品)的创作资助和奖励;
  8.年度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投入和国家重点创作、评比项目的资助、配套奖励和宣传;
  9.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创作工程(含文学、舞台艺术、影视剧、美术等创作工程);
  10.文艺舆情研究判别、加强文艺评论及中央媒体的宣传接待;
  11.重点文学艺术作品的研讨、出版、展览、交流的资助或投入;
  12.资助本市文艺创作骨干和主创人员业务学习、培训、交流、观摩及文艺创作骨干人员、重点文艺人才出国学习考察费用;
  13.本市国有剧场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剧场修整等费用;
  14.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等对各类公益性文化资助项目的接受申报、评审、监管、评估和审计等费用。
  (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补助,如:有线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
  2.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工程建设,如:传承人资助、古籍整理、文献抢救、政策宣传普及实施等;
  3.博物馆运行补贴,包括落实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以后中央文件规定的相关补贴,对民间和行业博物馆开展公益性活动的补贴等;
  4.全市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建设补贴;
  5.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管理经费,如:举办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监管、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等建设、运行、管理经费;
  6.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监管、评估工作;
  7.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配送体系建设;
  8.全市性对群众文化活动的奖励和补贴;
  9.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政府资金补贴;
  (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主要包括:
  1.对政府鼓励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补贴、奖励;
  2.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符合政府导向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3.鼓励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4.重点文化单位和文化项目的补贴和贷款贴息;
  5.对优秀文化企业的奖励;
  6.开展重大的、有影响力的文化产业活动;
  7.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
  8.政府文化投资公司以控股、参股等方式直接参与战略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包括互联网视频、音频新媒体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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