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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预算安排。市委宣传部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预算,分别纳入各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实施单位。暂时不能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代编预算。
  第十一条 对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文化项目投资,应先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以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需要调整预算的预算单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资助和补贴主要适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文学艺术资助(包括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评审资助的项目)、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秀文化企业和管理者的奖励、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等。
  (二)专项投资,主要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基金、重大文化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文化投资公司实施并形成固定资产或股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文化和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有偿还能力的公共文化设施、技术改造、专业设备更新、部分文化产业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方式分为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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