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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和单位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程序拨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的办理意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和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贴息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超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重点文化项目投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和年度预算,将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指定的政府文化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文化投资公司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权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帐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当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决算。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另行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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