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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私自进货。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证”的模式。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总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布点规划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以及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9年1月25(除夕)至1月29日(年初四)以及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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