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春节期间组织力量加强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监管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单位擅自购买和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获准后方可燃放。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严格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加大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