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规划部门一要对新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加快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二要对清非用地的建设项目,尚未经过方案审查的,按照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要求及程序加快办理。三要对已审批过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1)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提出程序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不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按行政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具体用地方案制定的指导。
(五)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促进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每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原则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5%(不含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各县(市)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安排投资收购、租赁和开发建设的比例。应结合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破旧成片的工矿居住区改造,促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稳定发展。
(六)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就未售部分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时,视为房屋所占土地一并抵押。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预警。市统计部门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建立健全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协调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加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适时提出应对市场变化的对策措施;定期发布市场运行信息,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引导广大住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的信心,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