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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

  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用3年时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我市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2009-2011年,一是继续实行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将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并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各类保障型住房3.05万套、158.5万平方米,其中:购买廉租住房2000套、1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4500套、22.5万平方米;建设廉价住房18000套、9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0套、36万平方米。总投资46.2亿元,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和个人负担。三是通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1.8万套、90万平方米。到2011年基本解决全市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建立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廉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等多种渠道,采取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有偿提供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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