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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健全市、区两级齐抓共管,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廉价住房的建设,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廉价住房销售工作。

  3.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各类保障型住房保障对象的公示、审批、轮候、退出程序进行管理。保障型住房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加大对保障型住房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好资金和优惠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廉价住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按照国发〔2007〕24号和吉政发〔2007〕37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等资金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国家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同时,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二)明确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契税;廉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三是对建设廉租住房和廉价住房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00元,廉价住房补贴500元。四是各类保障型住房项目所需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三)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项目凭市保障办项目批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等前期手续,并核发绿色通行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项目审批和配套工程建审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制

  (一)明确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整合原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成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形成政府主导、市区共建、权责到位、政策支撑的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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