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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界定 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或居委会(指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由村民委员会划转的居民委员会)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对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4亩(不含0.4亩)以上的村(居)委会,可按不低于征地数量占征地前土地总量的比例确定人数,具体人员由村(居)委会确定。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保障范围内的服刑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
  二、基本要求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培训。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针对被征地农民特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补贴办法按省下达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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