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额,不分参保时选择的保障标准,等额调整。
4.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按不低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长寿风险控制等。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不能抵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长寿风险控制时,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解决。
5.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或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筹资比例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确定。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分担比例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部分按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的最低档进行补贴。农民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享受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财政配套补贴。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缴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扣缴划拨。征地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差额部分由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缴纳。
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应一次缴清。未到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规定补足相应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险费应一次缴清。
养老保险补贴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
6.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分账管理模式。农民个人缴纳的30%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40%计入个人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补贴的30%计入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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