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7.计发办法
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核定保障标准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
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迁往外地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被城镇企业用人单位录用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本息从参保次年起退还本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计算。
(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按照《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规定执行。城中村老年居民和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财政补贴,个人费用个人负担。
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相关保障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民政部门保障范围;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纳入民政部门管理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