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市辖六区被征地的村(居)由村(居)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村(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人员、保障项目、保障标准测算等),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部门批准实施。
三县一市和开发区被征地的村(居)由村(居)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村(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人员、保障项目、保障标准测算等)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关,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指定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报告上述保障落实情况并作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征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没有出台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批准征地。
五、职责分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统计、民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