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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
(并政发〔2008〕47号)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项目
  (一)2008年7月15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2008年7月15日前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公示); 
  (三)2008年7月15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销售现场公示);
  (四)2008年7月15日前在建的工程项目(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公示)。
  二、公示内容 
  (一)节能性能:建筑节能率及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指标。
  (二)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三、公示时限
  建设单位须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从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四、公示要求
  (一)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太原市建筑节能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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