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以行政区域名、区片名和乡村名等地名命名、更名建筑物(群)名称,其位置应在上述地名范围内。
(七)名称用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二简字、异体字,杜绝使用错别字、自造字、生僻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八)名称专名采词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不得造词。
第六条 建筑物(群)通名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综合性办公、住宅或商住的单体建筑物。
(二)广场: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建筑群,此类建筑群名称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
(三)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群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等。
(四)城:指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五)小区: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独立、集中的居民住宅区,可用“小区”作通名。
(六)山庄:指住宅区内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依山傍水、环境优美,绿地率达40%以上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
(七)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50%以上的住宅区。
(八)别墅: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至3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且容积率在0.5%以下的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
(九)楼: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可用“楼”作通名。
(十)园、苑、庭、家、寓、轩、院、居、村、馆等可作为居住区名称的通名使用。
(十一)使用本规范以外的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