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规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的决定》(卫党发[2008]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自治区财政划拨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按上年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安排的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支持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三)支持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手续费和部分贷款呆账损失;
(四)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残疾人、低保群众、失地农民、4050人员和首次创办的小企业的创业补助;
(五)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个人的奖励;
(六)创业培训经费;
(七)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奖励。
创业培训经费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当年创业工作计划安排。
第四条 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标准:
(一)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残疾人、低保群众、失地农民、4050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对首次创办的小企业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助;
(三)对新创办的小企业,持续运营1年以后,经营正常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四)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创业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000元,优秀创业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可使用数额,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出当年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