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8〕39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合作联社、城管执法六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烟管办提出申请,确定销售点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销售。
四、各类大型焰火晚会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日杂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或销售。
五、在本市批发及零售的烟花爆竹均应贴有西安市烟花爆竹防伪标识。
六、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在《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销售期内进行销售。销售期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交由日杂公司统一保管。
七、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确保人身安全。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八、受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推诿或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