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
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36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
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全市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决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树立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意识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法院要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增强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接受监督的重点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二、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1. 全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一律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并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