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