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执行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一)认真执行省政府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同时向省政府和市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二)建立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市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三)信息直报制度要求
1.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2.信息直报时限。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和市政府直接报告,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3.信息直报方式和渠道。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级政府值班室)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值班室)负责受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报告。
4.信息直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四、切实落实信息报告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各级政府办公室(包括市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管委会办公室)及部门(单位)办公室具体承担信息报告的职责,办公室主任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记录各地、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扬或嘉奖。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年度内信息报告第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