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保险示范区有利于探索保险业发展的新模式。《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充分阐述了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出创新发展是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用新的思路和方法推进示范区建设,有助于保险业依托海西州独特的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新路子,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发展的能力。
(四)建立保险示范区有利于促进全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建立保险示范区,有利于探索区域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新途径和综合运用监管手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新模式,为全省保险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同时,也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借助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发挥自身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海西州的开发开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建立海西州保险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建立海西州保险示范区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保险业不断提高服务海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服务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海西州保险示范区的总体目标: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进驻海西州,积极参与海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海西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有步骤、分阶段地将海西州建设成为体制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政策配套、充满活力的保险示范基地,稳步实现保险机构运行高效、保险产品丰富多样、保险服务诚信规范、保险风险有效防范、保险功能充分发挥的目标。
三、建立海西州保险示范区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在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1、重视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海西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保险经营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指导,将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中统筹考虑,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险行业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保险示范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2、自觉运用保险机制进行风险管理。海西州各级政府在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特别是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等问题时,要吸收保险机构广泛参与,注意听取保险机构的意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手段和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技术,做好风险评估及管理工作。
3、将保险业纳入应急体系建设。海西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安定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力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