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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00八十二月)

  为完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全省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巩固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现就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责任
  乡村医生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第一线的主力军,肩负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广大乡村医生兢兢业业,在农牧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医疗保障、基本医疗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护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农牧区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好全省乡村医生待遇问题,是激发乡村医生队伍内在活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和发展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大措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运转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主要包括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培训、建立青南地区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补助制度、解决环湖地区偏远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配备问题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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