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08]2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精神,认真做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开发规模较大,特别是烟台、淄博、泰安、枣庄、莱芜等矿业发达地区,随着金矿、铁矿、煤矿的大规模、长期性开采,遗留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由于缺乏对废弃矿井的有效监管,致使对废弃矿井存在的具体位置、具体数量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悉数不清。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就曾多次发生采空区顶板塌落或地下废弃巷道贯通导致的尾矿、地表水泻入生产矿井、造成矿山企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这些废弃矿井的存在,有些地方形成了地裂缝,造成了部分民房、道路的开裂,有些造成了大面积地下水耗竭和串层污染,使矿区群众失去了灌溉和饮用水源,极大地影响了废弃矿井周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门下发《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近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对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充分认识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和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管和责任感,认真研究分析因废弃矿井的存在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隐患,严格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废弃矿井治理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