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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市对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和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资料、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规范统计数据信息的公布、使用制度。建立统计资料共享制度,各部门须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政、会计资料、基本单位名录等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须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综合统计资料。完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完善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的统计工作巡查制度。

  四、完善统计经费保障机制,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十三)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同级统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统计经费实行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预算制度。对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各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所必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年度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调查经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算;常规统计业务费按业务量大小,核定基数,列入常年预算,并根据统计任务的增加逐年提高预算额度。

  (十四)各级财政要随着各级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增加相应增加办公用房、车辆及其他办公设备。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用现代手段武装统计工作

  (十五)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及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

  (十六)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省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市、县(市)区二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股、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综合部门、国家和省统计调查机构、各部门网络资源共享。

  (十七)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计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以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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