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交通、公安部门要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因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利,导致专项治理工作进展迟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表明政府打击非法营运、解决出租汽车实际问题的决心。邀请新闻部门对重点打击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处罚的各项法律依据、查处结果、举报电话(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受理非法营运举报电话2132083)等内容进行公示,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各单位要安排好人员,落实值班制度,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和举报案件及时受理,做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督办、查处均有记录。继续实行举报黑车有奖制度。认真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徇私枉法等行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参与经营黑车以及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保护伞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治理过程中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带头滋事、煽动、组织群体事件的,从事非法营运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清理非法经营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环境。在执行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依法实施专项治理,对查扣的非法经营车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管重罚。同时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对暂扣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报废。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六)加强信息反馈,做好工作沟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以便共同采取应对措施。各县(市)区交通、公安部门每天下班前要向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向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要和紧急情况在迅速上报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果断进行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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