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
(锦政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锦州市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单位自检自查,全面实现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和市政府《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组织对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行业、部门的年度考评。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锦州市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考评标准
为全面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单位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工作原则,根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考评标准。本标准满分为100分,考评中每缺少一项或达不到要求标准扣0.5分。
一、完善消防档案的内容(10分)
《
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各单位对已建立的消防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保证档案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单位的平面图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标准层重点部位平面位置图、标准层的平面图、重点部位的平面图等附于档案内,单位的总平面图应表明单位相邻的主要街道名称、周边的城市消防水源、该单位建筑外的消防设施,并设置于该单位主体建筑的出入口处。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下设的各部门也应相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