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机构,加强基层统计组织建设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独立的统计部门,配齐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在机构设置上,为保证各项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尽快设立能源、服务业统计股(室)、普查中心和统计执法大队;在人员配备上,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配齐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独立的统计办公室,并配备3人以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要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市或县(市)区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一)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关系。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在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协调。
(二)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由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告知综合统计部门。
(三)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
(四)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和支持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