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足额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未缴费,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享受待遇。
第九条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理参保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门诊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其中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通过办理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