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北京市政府2008年12月18日以京政办发[2008]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减轻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应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政府补助为主,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老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第六条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施行。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