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场所落实卫生要求。
(三)食品卫生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落实食品安全整治方案,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监督餐饮业全面贯彻《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督促机关、学校和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落实管理责任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并配合城管部门依法取缔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6.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鼠防蝇设施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对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及措施不力单位进行监督、处罚。
(四)传染病防治
1.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做到门诊日志齐全;指导督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落实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制度,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5.落实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完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6.按期完成重大疾病控制的国家规划要求,有效控制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杜绝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制
1.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2.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